高等学校要求外国职工购买保险暂行规定
教外司来(2007)10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现印发给你们,请即转发属地有关学校,严格遵照执行。
要求职工购买医疗保险是国际普遍作法。由于职工在其本国保险公司购买的医疗保险,赔付范围各异且该保险公司可能在其留学目的国未设代表处,可能造成理赔程序繁杂或根本无法理赔,因此要求职工在其留学目的国购买医疗保险是目前绝大多数发达国家对职工的基本要求。
我部自1999年9月开始为中国政府奖学金生购买学生团体平安保险、学生团体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学生团体住院医疗保险(合称来华职工综合保险),投保经验表明,要求职工在我国大陆购买保险后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是保障职工利益的必要手段之一,是优化来华留学工作环境的重要内容。
各厅(教委)、各学校应认真学习和体会《保险规定》的意义,要从校园稳定、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认识职工保险是我国高等学校维护稳定、处理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政府和高等学校优化留学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请要求各学校与选定的保险公司密切合作,从本学年开始,利用好今年9月至2008/2009学年招生简章发布之前的时间,制订切实可行、方便职工的有关规章制订(合同),并将此内容写入各校2008/2009学年度招生简章。
实施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司。
一、为适应来华留学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优化来华留学环境,维护高等学校稳定,完善高等学校处理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保障外国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二、自2008/2009学年度起,各高等学校必须要求来华学习时间超过六个月的职工(含按原学习计划继续学习超过六个月的学生)在我国大陆购买团体综合保险,作为其办理新学期入学注册手续的必备材料。
高等学校自行决定来华学习时间不足六个月的职工是否必须购买团体综合保险。
三、为保证同一个学校的职工享受的保险保障标准一致,高等学校必须选定一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人身险保险公司,必须选定其包括如下基本内容的一种团体综合保险:
1、平安险(身故或残疾定额赔付),身故保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
2、人身意外伤害医疗险,保额不得低于1万元人民币;
3、住院医疗保险,保额不得低于40万元人民币。
四、个人人身保险的保险单不能作为办理入学注册和在华居留许可的文件。
五、高等学校必须将职工保险列入职工管理制度归口管理,职工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必须准确记录选定的保险公司有关业务人员姓名、电话、传真,以备职工出险时协助理赔。
六、中小学接受的外国学生保险事宜可参照本通知精神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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