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各级各类学校招收来华职工、港澳台学生资格及其招收学生审批
日期:2017-07-02  发布人:admin789  浏览量:20

湖北省各级各类学校招收来华职工、港澳台学生资格及其招收学生审批

设定依据:

1.《高等学校接受外国职工管理规定》(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2000年第9号令)第7条“高等学校接受外国职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外事和公安部门审批”;
2.《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1999年第4号令)第3条“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的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外事、公安部门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
3.《关于印发〈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教外港[1999]22号)第5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港澳台学生的招收、培养工作。其职责是……根据教育部的授权,审批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等学校招收港澳台研究生、本科生、进修生、旁听生等的资格。”第10条“……预科生学习一年,经学校考核合格后,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转为本科生。”第11条“已获得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或正在内地(祖国大陆)以外的大学就读本科专业的港澳台学生,可向内地(祖国大陆)普通高等学校申请插班就读与原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本科课程,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试读一年。试读期满,经所在试读学校考核合格、并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转为正式本科生,并升入高一年级就读。”第12条“学校接收进修生、旁听生等不参加教育部组织的或教育部批准的招生考试的学生,应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审批对象:

1.申请招收外国职工、港澳台学生的学校;
2.拟被具有招收外国职工、港澳台学生资格的学校招收的学生。

资格条件:

(一)申请招生学校的资格条件
1.经教育部批准的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且具备教学和生活条件以及相应的教学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
2.中小学校且具有较好的教学条件及较高的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
(二)申请来华职工、港澳台学生的资格条件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学校招生简章的相关要求。

报送材料:

(一)申请招收来华职工及港澳台学生的学校报送的材料:
1.申请招收外国职工、港澳台学生招生资格申请书;
2.学校简介;
3.学校制定的外国职工、港澳台学生招生简章;
4.学校制定的外国职工、港澳台学生管理的制度;
5.非公立学校须提交主管部门办学批复复印件;

(二)申请来华留学学生和来大陆学习的港澳台学生报送的材料(由具备招生资格的学校统一报送):
1.拟被学校招收的外国职工的学习申请表;学校招收港澳台学生的请示(中小学校招收港澳台学生须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招生请示)及拟被学校招收的港澳台学生的学习申请表;
2.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港澳台学生来鄂学习申报审批表;
3.学生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书等复印件;
4.学生来校学习的推荐函;
5.学习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学生须提交健康证明复印件;
6.学习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学生须提交经济担保书复印件;
7.中小学校接收的学生还须提交学生监护人资料(有效身份证件、工作单位证明等复印件)。

是否收费:
不收费

办理程序:

1.接受学校申请,审查报送材料是否齐全,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2.会同省外办、公安厅(局)赴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3.根据考察情况,对申请单位的招生资格予以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
4.根据申请情况,对申请单位拟招收的职工和港澳台学生进行审批;
5.审批意见书面发送提交申请的学校。

办理时间:

1.对申请招收外国职工、港澳台学生的学校,自受理申报之日起20日内完成,但会同省有关部门实地考察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2.拟招收外国职工,自受理申报之日起,1-2日内完成审批;
3.拟招收港澳台学生,自受理申报之日起,3—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管理措施:

1.抽查;
2.年检;
3.接受投诉并作出处理。

承办处室:湖北省省教育厅对外合作与交流处

联系方式:

电 话:027-87328011、87328107

传 真:027-87328047
电子信箱:fao(at)e21.edu.cn          

网 址:www.hbe.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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